亚光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9:08: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上市公司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282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郭圣宇、王水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3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00 万股,
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开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负责亚光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督导期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亚光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亚光股份 2024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4 年持续督导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亚光股份签订了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保荐机构与亚光股份保持着密
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期间对亚光股份进行
了年度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亚光股
4 份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亚光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
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定书》(〔2025〕21 号),针对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述文件中提及的2024 年持续督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进行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
改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有亚
光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
督导亚光股份及其董事、监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亚光股份建立健全了相关制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度,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亚光股份收到浙江局下发的
《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2025〕21 号),针对上述文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件中提及的2024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作。除上述情况外,亚光股份
在持续督导期间均依照相关规
定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10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11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亚光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因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
金违规情况被浙江局出具监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警示函的情形。保荐人已督促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理人员针对募集资金违规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积极整改,并持续强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