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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8:34:0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
司应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包括网络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可提前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征集。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
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拟定、修
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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