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春秋航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8:03:49
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5-
02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新增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修订前 修订后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公司法》中的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副经 司的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下同)、总飞行师、总工程师、首席 理、副经理,下同)、总飞行师、总工程
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师、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8,333,42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78,333,42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修订前 修订后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自收购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