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乃达: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南文)
公告时间:2025-04-29 16:57:23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情况报告(朱南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作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乃达”)独立董事,本人现就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朱南文,1968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同济大学环境工
程博士。2000 年 4 月至今历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 2009 年 10
月至今在中国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0年 10月至今在安乃达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及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全部应出
席的董事会(10 次)和股东大会(3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1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出具独立董事专门意见 1 份,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要求公司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对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客观的研究,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时积极参与对议案的讨论审议,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审慎表决,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本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及时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形成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了知情权。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
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业务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相关培训学习,不断提升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的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开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内控管理制度渗透到了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适时修订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的合规性。为保证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通过各项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对公司内控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与考核,全面提升制度执行力。同时,为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审议,积极地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 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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