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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滨化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6:49:1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告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五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上述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在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此次交易的背景、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事项等)、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购买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依法需要披露的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前述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五)其他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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