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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臻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6:03: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臻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期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现将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保荐承销协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常密切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对上市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4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5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人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遵守相关法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律法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做出的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章程》、三会议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本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为规范等。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财务管理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度》、《会计核算制度》、《募集资金使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外担保及投资制度》等;本次持续督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导期间,公司已有效执行各项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并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行审阅;本次持续督导期,公司向上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信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信
11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
14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过相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关情况,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 易所报告的情况。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已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过相
17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关情况,不存在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持续关注,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俞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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