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9 15:45: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工”、“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国机精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7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504,3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741,068.09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 112,540,470.92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06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由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预计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 25,609.00 8,031.88
刚石项目(二期)
2 补充流动资金 3,442.23 3,442.23
合计 29,051.23 11,474.1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5年3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需置换的实际金额为25,611,582.7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需
金额 置换金额
1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 80,318,800.00 25,611,582.73
项目(二期)
合计 80,318,800.00 25,611,582.73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597.17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69,343.70元
(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769,343.70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审计费 550,000.00 550,000.00
2 律师费 212,264.15 212,264.15
3 发行登记费用 7,079.55 7,079.55
合 计 769,343.70 769,343.70
综上,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需置换自筹资金合计 26,380,926.43 元。
上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出具了容诚专字[2025]361Z0342 号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机精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国冉 陈雨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04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