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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15:32:08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不设监事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如有)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
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或者由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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