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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01:39:54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设在综合部,负责日常舆情管理工作,综合部负责人兼任舆情工作小组组长。舆情工作小组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制定舆情或危机事件的应对方案,以及舆情管理工作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展现积极态度,及时核查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化为提升公司形象的机会。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舆情工作小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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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引发前述舆情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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