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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物联: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22:27:5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恶意收购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8689090420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Hopechart IoT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 35 号(鸿泉大厦)17 层
邮政编码:31005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643,92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或更换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降低交通运输代价”为使命。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 10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何军强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兰桂花园 16 幢 B 座 6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724197202044851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4,079,1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49.39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 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 27 号楼 B 座201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4,952,369 元,占注册资本的 21.6701%,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杭州崇福锐鹰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富金)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 2 号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226,388 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2%,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杭州鸿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 39 号 1 幢 2A40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123,026 元,占注册资本的 5.975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赵胜贤
家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460 弄 58 号 202 室
身份证号码:321002196601181819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076,365 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85%,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舟山市科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夏湘妃)
法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1938室(自贸试验区内)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198,202 元,占注册资本的 3.1858%,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杭州崇福锐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富金)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 999 号 6 号楼 209-1-127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74,347 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63%,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杭州鸿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 3 号 1 幢 401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728,588 元,占注册资本的 2.5052%,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胜贤
法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山路 129 号 517B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584,516 元,占注册资本的 2.296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杭州鸿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六路 3 号 1 幢 301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57,099
元,占注册资本的 1.3871%,已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643,9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0,643,92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担保、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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