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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物联: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许诺)

公告时间:2025-04-28 22:27:5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许诺,作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任职期限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许诺,男,198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
学博士学位(会计学专业),管制经济学博士后。
2013 年 4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师;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并获得博士学位;2020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浙江财经大学教师;2024 年 6 月至今,调岗至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会计学院任副院长;2023 年 12 月至今,任鸿泉物联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本年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许诺 6 6 3 3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次) 本年应参加(次) 本年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许诺 4 4 3 3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各自的专业特长,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参加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在年报审计前就公司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并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3、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沟通,建立了日常定期沟通与重大事项及时沟通的有效沟通机制,并为独立董事深入现场勘查、调研创造便利条件,为独立董事全面和深入的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分析公司运行动态并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充足、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
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仔细审阅了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重要事项,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审计前沟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到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新产品新业务进展,对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其次利用现场及线上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此外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
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A 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A 类激励对象第
一个归属期激励股份的归属登记工作。本人认为激励股份的归属登记将对激励对象产生积极有效的激励效果,从而更好的完成各项任务。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其中北京域博激励对象(3 人)授予价格为 8.57
元/股,首次授予数量 80 万股;上海成生激励对象(9 人)授予价格为 10.00 元
/股,首次授予数量 50 万股,共向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坚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的各项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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