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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绿地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2:11:09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25-018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后附对照表。同时,因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应废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裁、董事会秘书等。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54,218,31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054,218,314 股,均为普
通股。
9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5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16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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