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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22:03:3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履行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
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 ESG 工
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作为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进行 ESG 工作的具体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 ESG 工作的日常联络和协调机构,负责日常对接公司 ESG 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ESG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小组,其成员为 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确定公司的 ESG 发展愿景、长期目标和战略规划,明确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整体推进路径,确保 ESG 理念融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
2.审议与公司业务相关且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审议批准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ESG 管理制度、
ESG 报告等。
4.审议其他 ESG 相关重大决策。
(二)ESG 工作领导小组
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 ESG 发展愿景、长期目标和战略规划,
制定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计划,定期审核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与目标的达成情况。
2.制定并持续优化公司 ESG 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3.识别与监控与公司业务相关且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风险
和机遇,组织开展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分析,建立 ESG 风险管理流程并提出应对策略。
4.协调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有效推进各项 ESG 具体工作。
5.审阅和指导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ESG 管理制度、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ESG 专项行动小组作为 ESG 事宜的执行单位,承担
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执行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ESG 工作计划,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开展与部门职责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四)子公司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配合 ESG 信息收集工作,参与公司 ESG 相关宣贯、培训活动,根据年度 ESG 报告编制要求定期汇报相关工作目标进度、执行情况及主要举措,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在 ESG 方面的诉求。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
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 ESG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
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
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
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
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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