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8 21:57:47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12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特别规定》和交易所有关通知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按规定披露,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