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华利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9:52:32

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 2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 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五)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适当追溯或顺延,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效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关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

华利集团300979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