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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股份:兴业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4-28 19:34:40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
写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
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
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
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的形
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
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
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
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
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
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
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
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
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
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
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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