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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催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9:02:08

证券代码:603120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公告编号:2025-
01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万股,发行价格为15.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1,798,326.5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201,673.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1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年产8860吨功
有限公司台州仙居 1207051129200412207 204,599,640.00 能性催化新材
支行 料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8860吨功
3450020510120100088541 100,000,000.00 能性催化新材
公司台州仙居支行
料项目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敏、牛建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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