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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智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1:48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应由董事长签署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的选任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按照拟选任的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选任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应通过分别送达审议议案或传阅审议议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在议案表决书及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外地董事以传真方式将议案表决书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件应随后寄回公司。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 以上董事;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
(五)总经理。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发生后10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当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作出。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怠于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其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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