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8 17:57:40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战略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公司有效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式,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条线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市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管理的长期战略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以及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量投资者利益与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长期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与公司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迅速组织专业团队系统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董事会秘书带领董事会办公室团队开展以下市值管理工作:
(一)制度优化与资源统筹
牵头推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公司投资价值管理体系,确保制度与公司质量相匹配;开展跨部门资源协调,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内在质量。
(二)投资者沟通与活动管理
搭建沟通平台,策划并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对话的渠道,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相关工作,系统整理市场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及未来经营预期,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代表公司专业形象,通过投资者沟通会、行业研讨会等活动,以专业态度传递公司战略规划、发展理念及经营成果,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
(三)股东关系维护与拓展
股东结构动态监测,跟踪股东变动,维护现有股东关系,提升股东对公司的认同感与忠诚度;潜在投资者拓展,通过投资论坛、行业会议等平台宣传公司价值,吸引新投资者关注与投资;收集投资者建议并反馈至管理层,推动公司治理持续优化。
(四)市场研究与市值管理支持
宏观与行业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及竞争格局,为管理层提供战略决策支持;向投资者提供行业解读及公司发展报告,帮助其理解公司治理、估值逻辑及发展环境;协助管理层开展公司估值分析,监测股价波动原因,通过资本运作与投资者沟通维护合理市值。
(五)舆情监测与风险应对
舆情动态管理,建立监测体系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六)市场信心提振措施
开展股份增持、回购计划时点研究,在合规前提下,适时推进并落实股份增持、回购计划,传递积极信号,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的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基于公司战略布局,对行业内具有技术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或资源优势的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与评估,对合理标的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并购重组应注重业务协同,通过整合研发资源、优化供应链体系、共享市场渠道等方式,实现 1+1>2 的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与市场竞争力。
(二)激励机制
设计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与业绩考核条件。将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相连,充分激发管理层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带动公司市值稳步提升。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灵活且合理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并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让股东切实享受到公司发展的成果,增强股东对公司的认同感与忠诚度。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过组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实地调研活动、线上线下互动交流会议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近距离了解公司的机会。建立健全专业的投资者服务团队,及时反馈投资者咨询与建议,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与品牌声誉。
(五)信息披露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标准与责任主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杜绝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以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六)股份回购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市场行情,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份回购机制。公司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或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适时启动股份回购计划,通过减少公司流通股数量,提升每股收益,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与股东利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董事会办公室应监控前述关键指标情况,如发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研判可能的原因,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下跌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团队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