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濮德意)
公告时间:2025-04-28 17:35:09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 202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濮德意,男,1964 年 9 月出生,浙江绍兴柯桥人,中共党员。1986 年 8 月
-1990 年 3 月,任绍兴县教育系统丝织一厂副厂长;1990 年 3 月-1993 年 3
月,任绍兴县三绸厂供销科长;1993 年 3 月-1999 年 5 月,任绍兴县联兴织造
厂副总经理;1999 年 5 月至今任浙江中意针绣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9 月至
今任浙江高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2024 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根据要求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
会会议11 次,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3 次。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勤勉履职,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报告期内,具体会议组织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
和建议
2024/3/11 1.关于提名樊瑞满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审议通过
2024/8/8 1.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通过
2)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
和建议
2024 年 4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月 7 日 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2024 年 9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
月 27 日 2.《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2024 年 11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审议通过
月 11 日 2.《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议案审议情况
召开会议前,我主动向董秘了解并获取需要在会议上作出决议事项的情况和资料,联系各部门人员(包括公司管理层、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和视频会议访谈,为在会议上的表决作好充分的准备。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学习调研及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实地走访公司,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
织的相关培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班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并通过公司发送的公司资讯月报、监管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治理、调研交流、公司舆情,以及资本市场行业政策信息及监管动态。多次与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交流学习,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关注公司 e 互动答复、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协助公司沟通中小股东,维护中小股东权
益。2024 年度,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5、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履行有关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及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涉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半年度报告及一、三季度报告的主要数据。本人认为,公司有关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本人同意将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与自身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涵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确保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对《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履行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程序,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指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傅钤先生暂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财务负责人人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其任职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024 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 年,公司调整了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对本次非独立董事拟调整的原因及推荐程序进行了详细了解,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同意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4 年度高管薪酬,对照公司现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认真核查了考核指标适用及具体执行情况,认为绩效核定标准清晰,考核结果充分反映了高管的工作实际,薪酬发放亦按照公司现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2024 年度,公司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9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0,700 万股的1.9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建华、傅钤)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0.16%。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十)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认真核查,通过查阅公司累计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具体内容、金额、对象及审批程序等情况,以及了解相关担保安排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本人认为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所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此外,本人还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未发现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职责。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全年度未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客观公正地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