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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1:1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兴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衡兴”)规划内生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山东衡兴需购入建设用地以满足未来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公司拟向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1,245.07 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其购买该储备用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及支付相关费用等,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 24 个月,在借款期限内为无息借款。
(二)本次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公司本次向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推进子公司山东衡兴获取规划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储备用地,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战略发展规划,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并约定了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809778XT
3、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25 日
4、注册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
5、法定代表人:陈红梅
6、注册资本:123,791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集贸市场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卫生洁具销售;树木种植经营;城市绿化管理;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控股股东为金乡县金汇国有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1.62%),实际控制人为金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9、主要财务情况:2024 年末的资产总额为 1,283,599.52 万元,负债总额为
529,761.97 万元,净资产为 753,837.55 万元;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39,544.09
万元,净利润为 2,174.56 万元。

(二)资信情况
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与公司关联关系情况
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未对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拟定如下:
1、甲方(债权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债务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人民币 1,245.07 万元
4、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免息
5、借款期限:24 个月,自借款实际转入借款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算
6、资金用途:购买甲方规划内生产建设项目储备用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及支付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7、还款方式: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
8、违约责任:(1)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并要求乙方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2)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逾期未归还部分本金的利息,直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3)违约方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
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9、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主张实现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25,372.2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60%;公司及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1,245.0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72%。截至目前,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资助对象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被资助对象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与被资助对象在《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本次借款资金的用途且不得挪作他用,并约定了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财务资助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会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保障子公司山东衡兴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有利于公司加快实现战略发展规划,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被资助对象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系满足未来项目建设的生产用地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保荐机构对恒兴新材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 田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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