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6:46:00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2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13—16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7-552 号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裕同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裕同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裕同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裕同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裕同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裕同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14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00.00 万张,每张
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4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8,000,000.00 元(含税)
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392,0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
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122,641.50 元(不含税),加上本次发行承销及保荐费对应的税款 452,830.1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8,330,188.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38,833.02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B1 103,621.77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470.17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B3 6,184.41
项目投入 C1 42,941.89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63.66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C3 912.43
项目投入 D1=B1+C1 146,563.66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633.83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D3=B3+C3 7,096.8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外币专户募集资金折算人民币尾差及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许昌裕同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裕同公司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印度尼西亚建设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满足结项的条件,公司决定对其进行结项;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根据现阶段经营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宜宾裕同智能包装及竹浆环保纸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已全部转出或使用完毕,且相应账户已不再继续使用,经公司、保荐人与各存储银行商议,公司已办理完毕所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2.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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