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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蒋志虎)

公告时间:2025-04-28 16:02:47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蒋志虎)
作为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蒋志虎:196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本科,律师。
1995年至今任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 年 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0 次,股东大会会议 2 次,本人出席情况
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大会次数
蒋志虎 10 9 1 0 0 否 2
2024 年度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均投出了赞成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参与日常工作,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共主持召开了 5 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公司关于提名财务负责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事项。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参与了 1 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参与了 1 次会议,审议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人共参与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的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天。此外,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时刻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近期经营业绩情况的汇报,就海外经济形势及公司未来发展等事项进行沟通。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
建设。同时,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仔细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同时审阅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投资者接待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情况发生。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政策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董事张黎、陈永辉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进行了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三)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本人认为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聘请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及任职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聘任叶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涉及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相关定期报告的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及任职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聘任叶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董事的提名程序及任职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提名冯慧青女士为公司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及任职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聘任李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的经营目标,
参考国内同行业公司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无异议。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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