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6 02:07:10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上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
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
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
在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投票简称为“华民投票”,投票代码为“350345”。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
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网络投票渠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投资者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投票意愿,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票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
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