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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6 00:03:2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等危机情况时)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舆情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监控财经媒体、股吧、证券交易平台等渠道的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动、资本市场重大传闻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研判和评估风险;参与公司(含子公司)的官方自媒体账号信息发布审核;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或董事会秘书汇报;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接公司(含子公司)的第三方新闻媒体平台、网信、公安等政府部门。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公司党建、意识形态、乡村振兴及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公司人员、薪酬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重大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质量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场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品牌、销售、市场、消费者、知识产权(商标)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安全环保部: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生产安全、环境安全、职业安全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审计法务部:负责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稿件(声明、新闻稿等)法律合规性审查、收集和保存与舆情事件相关的证据(书面文件、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等工作;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敏感级及以上级别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上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纸
质媒体、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股吧、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相关监管规范的情形下,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性原则
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舆情领导小组;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如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
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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