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舆情应对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5 22:49:2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和品牌管理部各一名成员为工作组专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品牌管理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收集汇总相关舆情信息,
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研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品牌管理部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监控、收集涉企舆情动态,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
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的报告:
(一)董事会办公室和品牌管理部在发现公司舆情、社情后及时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组。董事会办公室发现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根据需要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至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由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分析研判,并根据需要报告舆
情工作组。
第十一条 舆情的处置:
(一)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品牌管理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会议,研究舆情处置措施。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1.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舆情应对措施,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
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