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传媒:出版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2:23:45
公司简称:出版传媒 证券代码:601999 编号:临2025-015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 供必要条件。
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
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
位。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本;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