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1:45:2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973 号
致: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承伟、夏丽丽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5:00 在公司 A 楼 302 会议
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70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481,409,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94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
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9、《关于与中国化学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与陕煤集团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 2025 年度申请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注:上述 12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第 6、第 7、第 8、第 9、第 10、第 11 项
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实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公开披露。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股东
对第 8、第 9 项议案回避表决;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第 10 项
议案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章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胡承伟
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