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威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20:35: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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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东威科技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东威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东威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东威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威科技本次授予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威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 年 4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四)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等事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威科技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5年 4 月 24 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阅公司公告文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1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2.05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17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东威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威科技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添雨
负责人:颜华荣 钟离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