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5 18:24:4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
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营
管理事项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督察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督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督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审计督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督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察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督察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公司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
展审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主要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主要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
构以下职权: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
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 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 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 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
等);
8.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 其他相关资料。
(二) 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
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三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
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
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
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
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