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隆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8:03: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隆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茂洋、孙建华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2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1 号)同意注册,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66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2.4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20,790.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428.26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信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人,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计划。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项目 工作内容
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
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
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保荐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项目 工作内容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取措施予以纠正。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项目 工作内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人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人于 2024
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上市公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
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
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4 年 8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月、2024 年 12 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信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