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扬帆新材: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3:14:51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说明
1、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变更前公司中文名称: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后公司中文名称: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改为“YANG FAN NEW MATERIALS (ZHE JIANG) CO.,LTD.”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及证券代码“300637”保持不变。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
(1)突出核心品牌价值,强化市场辨识度
作为一家中国 A 股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不但公司在 A 股市场的简称为“扬帆
新材”,股票代码 300637,而且“扬帆新材”作为我司深耕行业多年的核心品牌标识,已在客户群体及上下游产业链中形成较高认知度。将"扬帆新材料"前置可凸显公司品牌主体地位,便于公众更快速识别企业身份,符合我司"品牌驱动发展"的战略方向。

(2)为了统一集团化命名体系,提升管理效能:
我司准备采用"扬帆新材料(属地)"的命名标准,母公司名称调整后可实现
集团内命名体系标准化,有利于对外形象统一及内部管理协同。
(3)新的命名方法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行业惯例
增强国际业务适配性,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命名方式,将核心品牌词前置为
通用做法。同时调整后的名称结构更接近国际惯例,便于涉外业务合作时外方理
解,助力企业国际化战略实施。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拟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为维护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浙江扬帆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浙江扬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细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50
85889D。
第六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 JIANG YANG FAN NEW MATERI 英文名称:YANG FAN NEW MATERIALS (ZHE
ALS CO.,LTD.。 JIANG) CO.,LTD.。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第九条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应当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以下称“总裁”)和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 “总裁”,以下称“总裁”)、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
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以下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称“财务总监”,以下称“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壹元。 币壹元。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
份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份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 认购股份 股权 出资 序 认购股份 股权比例 出资
号 股东名称 数额(万 比例 方式 号 股东名称 数额(万 (%) 方式
股) (%) 股)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 40.2 净资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 净资
1 限公司 3,619.8 2% 产折 1 有限公司 3,619.8 40.22% 产折
股 股
马绍尔 SFC 有限公 21.7 净资 马绍尔 SFC 有限 净资
2 司 1,956.6 4% 产折 2 公司 1,956.6 21.74% 产折

扬帆新材300637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