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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47:5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8th Floor, KPMG Tower (特殊普通合伙)
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长安街 1 号
Beijing 100738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China 邮政编码: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08 5000 电话 +86 (10) 8508 5000
Fax +86 (10) 8518 5111 传真 +86 (10) 8518 5111
Internet kpmg.com/cn 网址 kpmg.com/cn
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2911 号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晶澳科技”) 募集资
金 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 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晶澳科技 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 是晶澳科技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 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 hi 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
organi s ati 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2911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续)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晶澳科技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晶澳科技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晶澳科技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20] 1759号)的核准,本公司于 2020年 9月 15日向 18名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4,131,455股,发行价格为21.3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9,999,991.50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39,245,282.95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160,754,708.55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B11679号《验资报告》: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5,199,999,991.50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39,245,282.95元(不含税),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2,518,048.5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58,236,66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 244,131,45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914,105,205.00 元,上述金额已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已采用专户存储制度管理。
截至2024年 12月 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54,066.04元。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收支具体情况如下:
收支原因 金额 (人民币元)
实际募集资金到位金额 5,160,754,708.55
加: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8,288,983.67
加: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收益 5,087,994.02
减:发行相关费用 2,518,048.55
减: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4,490,466,270.11
减: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92,000,000.00
减: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86,740,986.42
减: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补充流动 资金 152,315.12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 账户余额 2,254,066.04
(二)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22] 430 号)的核准,2022 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4,382,62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7.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5.28 元,
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31,320,754.63 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968,679,230.65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B10626号《验资报告》: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4,999,999,985.28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31,320,754.6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679,230.65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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