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24:0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审慎地履行职责。现就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薛玉莲女士、张冠鹏先生、非独立董事谭栩杰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薛玉莲女士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 2024 年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 会议名称 时间 审议内容 出席会
号 议情况
审议通过:
2024 年第 1.《关于拟投资建设华立股份郑州智能制造及大
1 一次审计委 2024年3月 数据平台项目的议案》 全体委
员会 18 日 2.《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华立股份郑州智能制造 员出席
及大数据平台项目投资实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拟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
审议通过: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4 年第 2024年4月 5.《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全体委
2 二次审计委 1 日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员出席
员会 6.《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的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的议
案》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1.《关于 2024 年度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12.《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14.《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2024 年第 2024年4月 全体委
3 三次审计委 19 日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员出席
员会
审议通过:
2024 年第 2024年8月 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全体委
4 四次审计委 12 日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 员出席
员会 公司 100%股权和相关债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
2024 年第 2024年8月 审议通过:《关于拟现金收购苏州尚源智能科技 全体委
5 五次审计委 29 日 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员出席
员会
2024 年第 2024 年 10 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 全体委
6 六次审计委 月 9 日 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员出席
员会
2024 年第 2024 年 10 全体委
7 七次审计委 月 25 日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员出席
员会
2024 年第 2024 年 1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全体委
8 八次审计委 月 23 日 案》 员出席
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相关工作的履职情况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及专业知识,在监督及评估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方面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在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并对其之前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价,认为该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年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大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方法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对其审计工
作进行了必要督查和审阅,认为大信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保证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有效运作。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和了解各方的意见,积极协调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配合外部审计机构,保障年度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5 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制度,按时出席各次会议,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等方面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