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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计划

公告时间:2025-04-24 21:03:55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需要的基础上,特制定《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经营发展规划、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计划
(一)股利分配顺序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具体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或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审议程序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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