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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0:59: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088号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第一部分 2011 年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3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
发行价格为 86.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2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人民币 143,783,310.00 元后,实收人民币 1,576,216,690.00 元,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
由 主 承 销 商 招 商 证 券 存 入 公 司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上 海 闵 行 支 行 ( 账 号 :
0213014210018440)、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账号:825011942218094001)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账号:31001530000059166166)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中;另扣除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5,688,528.4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570,528,161.60 元,其中超募资金 1,138,861,161.6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 1025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
制度。
(二) 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1,570,528,161.60

项目 金额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730,322,891.92
减:2024 年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0.00
加: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232,825,755.30
其中:本年度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 8,072.52
加: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 109,190,430.83
其中:本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 0.00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注) 182,221,455.81
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182,221,455.81 元,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募资金(不含利息)已全部使用完
毕,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均为累计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对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并对其管理、使用和变更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严格
履行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于 2011 年 2 月 27 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三家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另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
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上海东富龙德惠净
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闵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上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监管协议的履行
不存在问题。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期末余额(元) 备注
1、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454659257042 募集资金专户 628,137.78
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457283418506 7 天通知存款 9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吴泾支行 31001530000059166166 募集资金专户 1,471,227.09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吴泾支行 31001530000049166166 通知存款 9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0213014210018440 募集资金专户 122,090.94
小计 182,221,455.81
2、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吴泾支行 31001530000050005880 活期存款 0.00 已销户
合计 182,221,455.81
注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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