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爱民)
公告时间:2025-04-24 20:59: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张爱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张爱民,196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非执业)。1989年7月起,先后担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系主任、学校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现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2015年3月起,担任上海市审计学会理事。2019年11月起,担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2021年起,担任上海教育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22年6月起,担任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24年6月起,担任上海市会计学会监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2023年5月23日起,担任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2月3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任职期间亲自出席 1 次。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张爱民 8 8 0 0 否
1、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2、年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年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召集及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任期内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请审议。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2024 年度召集的 2 次
会议,对《关于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审议。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会议,2024 年度共召集了 5 次会议,对《关于提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2023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 2024 年度工作计划》《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2024 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三季度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2024 年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审议。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本人 2024 年度召集了 1 次会
议,对《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规划、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议案进行审议,与内审部负责人就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公司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交流沟通并提供建议。本人亲自出席了 2024 年年报审计进场沟通会议、年报审计阶段性沟通会议,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4 年年审计划与关键审计事项进行讨论与沟通,对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重点及重要性水平、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关键审计事项、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评估及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亲自出席公司 2024 年召开的 1 次股东大会,现场接受中小股东的质询
与提问,就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提问进行客观、公正的答复;2024年 5 月 6 日参加公司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召开的业绩说明会,对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 2023 年年报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变动原因等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议。其中,(1)
募集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根据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提交的募集资金使用报告,通过检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及合同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管募集资金。(2)评价内部控制流程:对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结转、关账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抽样检查。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执行,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3)前往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场查看建设进度,并提出意见要求公司合理规划建设进度并有序推进,保证施工安全,严把工程质量。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八)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已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股权激励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标准的方案,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针对此议案进行审议的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股权激励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作废及归属事项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