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9:50:32
证券代码:300046 证券简称:台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邢雁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455 人,合计持有股份
数 63,74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88%,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 人,持有股份数 62,2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12%;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54 人,持有股份数 1,4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54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4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3,61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3%;反对 6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96%;反对 6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43%;弃权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1%。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3,6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反对 6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56%;弃权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22%;反对 6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41%;弃权 5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37%。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3,61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1%;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6%;弃权 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28%;反对 6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81%;弃权 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0%。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3,6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5%;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弃权 6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1%;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9%;弃权 6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51%。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60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04%;反对 8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6%;弃权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91%;反对 8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45%;弃权 5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6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61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1%;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5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68%;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5%;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7%。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7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1%;反对 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弃权 5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1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36%;反对 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0%;弃权 5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4%。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8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 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2%;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66%;反对 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98%;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35%。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62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8%;反对 6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弃权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66%;反对 6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90%;弃权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