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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18:58:0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名称: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详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文景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人,对动力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
称“本督导期”)。现就本督导期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保荐人须按有关
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应由保荐人
5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 向上交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保荐人已督促动力源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项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制度,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 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相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人已对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10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已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公司
11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已给予密切配合,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本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监管措
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胡一元收到《关于对北
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及对胡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5]52 号)。因公司存在收入核算不
准确、减值计提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胡
12 处罚、上交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一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予以纠正 2025 年 3 月 31 日,因上述违规事项,公司
及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胡一
元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动力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
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044
号)。
就上述监管措施,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
及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
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
水平,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及时根据要求向北京证监局、上交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保荐人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上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履
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行承诺事项的情形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
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
时向本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交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15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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