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4 18:54:4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行为,保证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一)用于投资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理财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
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和收益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六条 投资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1、12 个月内,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中,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2、12 个月内,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公司投资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即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
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财务管理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投资理财申请。
第十条 内控部、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总裁及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交易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业务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经对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后,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
2、经总裁审批或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3、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管理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4、购买理财产品期间,财务管理部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重大动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出现利率发生剧烈波动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并向总裁及财务总监提交投资理财报告。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做好相关档案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6、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财务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2、 投资产品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满足保本的要求,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
3、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4、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5、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控制
1、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内控部负责监督;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就投资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秘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财务管理部应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管理部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