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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3 22:52:4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三)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下属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
1、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有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如需要),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长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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