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22:40: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董瑞超、杨逸飞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35.SZ
注册资本 68,542.6671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余新
实际控制人 余新、李爱武
联系人 张斌
联系电话 0731-822038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
1、尽职推荐工作 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
阅情况 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12 月 31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日、2023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
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事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218,141.57 万元,用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锂电池
金专户情况 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吨石墨
化加工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72,490.82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 45,819.70 万元(含
已结算利息),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319.70 万元,另有 45,50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和股东大会情况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
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
进行增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立意见情况 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项目 工作内容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