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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20:45:35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483,843,969.73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32,624,188.70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433,591,814.88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332,146,112.57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101,445,702.3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7,66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以每 10 股转增 4.00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00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
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3,064,000.00 元,转增 43,064,00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49,392,000.00 元,)共计 194,006,000.00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41.59%,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净利润的 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分红制度,保持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现金分红的比例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公司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严格按照《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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