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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19:57:30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裁(经理)、副总裁(副经理)、董事
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
份75,000,000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
75,000,000股,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下:
发起人 持股数 持股比
发起人 持股数 持股比 序号 姓名/名 (万股) 例(%)
序号 姓名/名 (万股) 例(%) 称
9 称
1 …… …… ……
1 …… …… ……
2 …… …… ……
2 …… …… ……
合计 7500.00 100.00
合计 7500.0000 100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966.3346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7,966.334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1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公司股
13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东会特别决议,公司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持有的股份比例同比例减少相应的出资额或股
份,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不受同比例减少的
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4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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