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9:29:38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沃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3 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4 月23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黎
阳大道 1518 号 102 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奇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9 人,代表股份241,783,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39,973,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1,809,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7 人,代表股份1,810,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0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41,67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4%;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9%;弃权 71,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1,67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9%;弃权 75,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1,67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1%;弃权 75,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1,677,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1%;弃权 6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1,672,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 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3%;弃权 28,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1,6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07%;反对 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49%;弃权 28,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潘志成。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