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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9: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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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13 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江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江环保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东
江环保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东江环保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对于公司 H 股股东,公司均采用现场投票
表决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00《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东江环保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8,223,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680%,情况如下: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6,279,0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9.4193%,本所律师对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 A 股股东与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时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44,07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971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
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予以认定。在上述 H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8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766,01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3.0651%。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77 名,所持有的股份为 8,389,52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江环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 A 股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其中第 1、2、3、4 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的议案》

同意 476,450,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69,513,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9%。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6,492,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8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16,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94%。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9,755,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3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55,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32%。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3-4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石 尚
张超然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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