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19:06:19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影响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波动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原则和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
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应对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舆情
处理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 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及沟通;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上报舆情应对工作组。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论坛、贴吧、股吧等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应对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了向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应对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应对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应对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应对工作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舆情事件真实情况;
(二) 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如核实舆情属虚假信息,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置完毕后,舆情应对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公关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或违反舆情处置
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若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