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传音控股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3 17:43:28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2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6793 号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音控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传音控股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传音控股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传音控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传音控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传音控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传音控股公司募集资金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6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网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向网上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5.15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1,2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1,033.20 万元(其中,归属于发行费用的不含税承销费 10,408.6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70,166.8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
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325.7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465.6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3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67,465.6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注 1] B1 220,519.92
利息收入净额 B2 13,898.68
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转出 B3 12,209.05
项目投入 C1 19,710.61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788.26
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转出[注 2] C3 26,553.89
项目投入 D1=B1+C1 240,230.5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7,686.94
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转出 D3=B3+C3 38,762.9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6,159.08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6,159.08
差异 G=E-F
[注 1]期初项目投入累计发生额未包括公司因终止“深圳手机及家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剩余募集资金 3,602.15 万元(不含利息和理财收益)
[注 2]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转出金额包括公司因本期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
侨城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而将原账户余额合计0.19 万元予以转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10月29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传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6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验资户,已于 2019 年 12
755931177010903
圳华侨城支行 月 30 日销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3
8110301013300476524
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 年 7 月 14 日销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2
8110301013100476610
圳福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