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1:56:49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5-02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
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熊鹰先生、监事会主席王继伟先生、总工程师冯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2、公司董事熊鹰先生计划在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含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1981%);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继伟先生计划在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9,779股(含409,7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5412%);公司总工程师冯辉先生计划在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5,425股(含55,4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073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熊鹰先生、监事会主席王继伟先生、总工程师冯辉
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截至告知函出具之日,上述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序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号 (元/股) (股) 比例
2025 年 3 月 18 日 4.45 10,000 0.00132%
1 熊鹰 集中竞价 2025 年 3 月 19 日 4.41 100,000 0.01321%
2025 年 3 月 20 日 4.43 40,000 0.00528%
2 王继伟 集中竞价 2025 年 1 月 14 日 4.21 105,000 0.01387%
3 冯辉 集中竞价 2025 年 1 月 14 日 4.29 55,425 0.00732%
合计 310,425 0.041%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00,000 0.08% 450,000 0.06%
熊鹰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50,000 0.02% 0 0
有限售条件股 450,000 0.06% 450,000 0.06%
合计持有股份 1,639,118 0.22% 1,534,118 0.20%
王继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409,779 0.05% 304,780 0.04%
有限售条件股 1,229,339 0.16% 1,229,338 0.16%
合计持有股份 221,700 0.03% 166,275 0.02%
冯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55,425 0.01% 0 0
有限售条件股 166,275 0.02% 166,275 0.02%
注:上述表格中相关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熊鹰先生、王继伟先生、冯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