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陈耀东《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2 20:01:21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耀东)
本人作为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在2024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耀东,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中国注册律师。1992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讲师;1995年9月至2000年5月,任南开大学法学系副教授;1996年6月至2004年9月,历任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教授、院长助理;2004年10月至今,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2012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7年1月至今,任天津市人民政府法治智库专家;2018年10月至今,任中国民法学会、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南开大学法律顾问;2018年11月至今,任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2019年5月至今,任天津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2019年5月至今,任河北省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0年1月至今,任天津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委员会主任;2020年2月至今,任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任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天津法学会应用法学学会副会长;2020年10月至今,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2021年4月至今,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专家;2021年5月至今,任《中国不动产》杂志社专家委员会委员;2021年5月至今,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科技专家;2021年7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2021年8月至今,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含公司前身“建科机械”)独立董事。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南开大学法学院 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治智库 专家
中国民法学会 理事
中国经济法学会 理事
南开大学 法律顾问
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天津法学会民法学会 副会长
河北省沧州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会 委员、仲裁员、专家委员会主任
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律顾问、科技专家
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 专家
《中国不动产》杂志社专家委员会 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案件咨询专家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
(二)独立性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五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所列:
单位:次
应出席董事会 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应出席股东 实际出席股
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5 5 0 0 3 3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上认真参与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对相关决议执行情况予以积极关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05月14日董事会换届后本人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职务)。2024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召开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战略委员会 3 3 0 0
审计委员会 3 3 0 0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调整组织结构图、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注销控股孙公司、拟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重要事项检查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等议案,并审阅了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对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附注进行了审核,做到了勤勉尽责,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职责,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积
极跟进和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积极到公司进行考察,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通过通讯及现场沟通交流等方式,与公司经营层保持联系,密切交流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积极向公司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为我们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